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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債務人旭創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3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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