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旭創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36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