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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諦企業有限公司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4,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