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294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信億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紹哲
上列
當事人間加投勞健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 月5 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等節,有
本院查詢簡答表2 份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