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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小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加投勞健保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294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信億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哲 上列當事人間加投勞健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 月5 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原告逾期未補正等節,有 本院查詢簡答表2 份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