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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證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全 被   告 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廖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 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