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祥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佘菊美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被 告 江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晴元
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律師
鄭渼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展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為
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26日向原告訂
購貨品( 下稱
系爭貨品) ,其品名、數量、單位、單價、金
額均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1 訂單部分,原告於10
6 年9 月11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貨品予被告,且被告
於106 年10月26日退還如附表三所示數量之貨品予原告,是
被告應於106 年11月30日支付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84,
378 元( 未稅) 【計算式:(交貨2,268 -退回265 )×40
元+(交貨2,058 -備品5 -退回46)×12.5元+(交貨2,
005 -備品5 -退回115 )×42元=184,378 元】,
詎被告
尚未給付
上開貨款184,378 元,原告遂於107 年9 月14日寄
發電子郵件給被告,通知最後付款期限為107 年9 月21日,
惟被告
迄今尚未付款;另就附表一編號2 、3 訂單部分,原
告已於106 年9 月份進貨,惟被告不讓原告交貨,至今該2
筆訂單之貨品尚在原告倉庫未出貨,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讓
原告交貨並給付貨款283,500 元( 未稅) (計算式:189,00
0 元+94,500元=283,500 元)。綜上,被告迄今共積欠貨
款467,878 元(計算式:184,378 元+283,500 元=467,87
8 元)未付。為此,
爰依
民法第367 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
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7,878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貨品之性質係為被告客製化之變壓器,被告
購買系爭貨品之目的,係為安裝於被告自行生產之電源供應
器上,再將電源供應器出賣予其他客戶,是系爭貨品實
乃裝
設於被告電源供應器之零件之一,若未裝設根本無任何用處
。為確保由原告製作之變壓器得具備動態規格,被告特向原
告要求其需先行製造樣品予被告測試。
嗣後便由原告公司之
業務人員即訴外人陳國濱持該樣品至被告公司、經被告公司
工程師即訴外人王志明裝設於被告所有之電源供應器上進行
滿載燒機測試連續超過8 小時等相關測試,確認由原告製作
之變壓器確實得具備動態規格後,被告始分別於106 年7 月
25日、26日向原告購買系爭貨品。被告於收受附表一編號 1
貨物後,為確認是否具備動態規格,便將系爭貨品裝設至被
告自行製作之電源供應器上進行測試,詎料,經進行滿載燒
機測試僅約20分鐘,卻發生因系爭貨品過熱而導致電源供應
器燒毀之現象。經通知原告該瑕疵情形且經原告派人修正後
,仍未見改善,原告公司負責人林益在即多次向被告承諾其
定會將系爭貨品維修至具備動態規格之品質,惟卻未曾實現
,更於最後向被告表示,其已無法再為系爭貨品提供其他修
繕等語,並拒絕修繕系爭貨品。系爭貨品既欠缺動態規格,
則由原告提出之系爭貨品即不符合債之主旨,被告自得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原告未依約交付符合約定規格之產品前
,拒絕支付買賣價金予原告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駁
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就其分別於106 年7 月25日、26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一
所示品名、貨品編號、數量、單價、金額之貨品一情表示不
爭執( 見本院卷一第120 頁) ,故原告主張
兩造就附表一所
示系爭貨品成立訂單乙節,
洵堪採信為真。查兩造於成立訂
單時,已就產品之規格型式等事項做成書面協議,此有承認
書、歷史變更表、規格書等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35 至
171 頁) ,被告訴訟代理人蘇展鋐亦表示:「不爭執原告依
照被告所開立的規格書製作產品,規格書是我開的」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72 頁) ,
是以,原告確實依照被告所開立之
規格書生產並提出系爭貨品,堪屬無疑。
㈡被告雖辯稱系爭貨品欠缺雙方所約定之動態規格,原告提出
之系爭貨品不符合債之本旨,被告自得行使同時履行
抗辯權
云云。然證人即被告公司之工程師王志明到庭證稱:「被告
請訴外人崧強公司提供的規格也是與原告提供的規格相同,
只要同一規格的變壓器,不用提供電源供應器的型號一律都
可以使用在被告公司之電源供應器上,只要照承認書製作就
不會產生無法運作或是燒機的情形」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5
5 至357 頁) ,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貨品係依據被告開立之規
格書製作,已如前述,倘依證人王志明所述,相同規格之變
壓器理應得以
適用於所有同規格之電源供應器上,則系爭貨
品使用於被告之電源供應器上,卻發生被告
所稱電源供應器
燒毀之情形,其原因是否係由於原告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符合
規格之貨品所導致,即屬有疑。再者,證人王志明證稱:「
我們有先要求原告提供樣品,我們也有提供我們樣品及規格
數給原告,原告打樣之後將樣品給我們之後,我們會做測試
,上我們的電源供應器直接做8 小時的燒機,樣品測試8 小
時下來都OK,功能都正常,原先測試樣品與後來測試正品的
電源供應器不是同一台」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51 頁、第35
7 頁) ,故交貨之後發生電源供應器燒毀之情形,亦難以排
除與供測試之電源供應器不同有關之可能性。況且,證人王
志明稱:「我們測試一個就掛了,後面就不討論了」( 見本
院卷第357 頁) ,被告亦辯稱被告僅有收受附表一編號1 之
貨品,其餘被告並無收受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28 頁) ,則
被告難以證明原告所交付或提出之全部貨品均有被告所指稱
之瑕疵,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該等有利
於己之事實,是本院認原告所交付及提出之貨品已符合被告
所指定之規格,且原告依相同規格提供之樣品經測試亦得以
正常運作,
堪認原告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並無被告所稱
不合於債之本旨給付之問題;且被告
自承原告以貨運方式將
剩餘貨品寄至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拒絕簽收,由貨運公司退
回原告公司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28 頁) ,足認原告已依債
務本旨為提出,而經被告拒絕受領,故原告依民法第367 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467,878 元,自有理由。
㈢被告雖抗辯原告公司負責人林益在多次向被告承諾其定會將
系爭貨品維修至具備動態規格之品質云云,然原告訴訟代理
人表示原告當初為協助被告進行貨品的修正是基於協助顧客
的立場,至於顧客所收受由原告交付之貨物是否可以順利裝
置於被告的產品上並且履行被告與
第三人間之契約,並
非原
告之義務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48 頁) ,本院查諸被告抗辯
此情僅提出被告公司業務經理蘇展鋐與原告公司前任業務陳
國濱間之對話紀錄部分譯文以及證人王志明證述「原告公司
的業務意思是說要修理到可以正常使用」等語( 見本院卷一
第333 頁、第352 頁) ,然此情應僅屬原告公司對於顧客之
售後服務一環,
難認原告已明確承認該瑕疵係因其未依債之
本旨為給付所導致,或原告另與被告達成
買賣契約以外之其
他附加協議,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委難憑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
467,878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即107 年10月26日
,本院卷一第59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復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
定,依被告
聲請為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被告聲請傳訊證人蘇展鋐以證明兩造有約定買賣
標的物應具
備動態規格之事實( 見本院卷二第146 頁) ,然蘇展鋐乃被
告之訴訟代理人,且前已於訴訟程序中表示伊要求的是動態
規格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72 頁) ,其身分立場已有所偏頗
,故本院認無傳訊該證人之必要性,併此敘明。
七、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一:
┌──┬──────┬─────┬───────────┬───┬──┬────┬─────┐
│編號│採購通知單 │ 日期 │ 品名 │ 數量 │單位│ 單價 │ 金額 │
│ │單據編號 │ (民國)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000000000000│106 年7 月│無鉛TRANSFORMER Xfmr │2,000 │PCS │ 40元 │189,000元 │
│ │ │25 日 │ERL35 T051224A │ │ │ │ (未稅) │
│ │ │ ├───────────┼───┼──┼────┤ │
│ │ │ │無鉛LINE FILTER ET28V │2,000 │PCS │12.5元 │ │
│ │ │ │AET-2804V │ │ │ │ │
│ │ │ ├───────────┼───┼──┼────┤ │
│ │ │ │無鉛TRANSFORMER Xfmr │2,000 │PCS │ 42元 │ │
│ │ │ │ER4215 T5704B │ │ │ │ │
├──┼──────┼─────┼───────────┼───┼──┼────┼─────┤
│ 2 │000000000000│106 年7 月│無鉛TRANSFORMER Xfmr │2,000 │PCS │ 40元 │189,000元 │
│ │ │26 日 │ERL35 T051224A │ │ │ │ (未稅) │
│ │ │ ├───────────┼───┼──┼────┤ │
│ │ │ │無鉛LINE FILTER ET28V │2,000 │PCS │12.5元 │ │
│ │ │ │AET-2804V │ │ │ │ │
│ │ │ ├───────────┼───┼──┼────┤ │
│ │ │ │無鉛TRANSFORMER Xfmr │2,000 │PCS │ 42元 │ │
│ │ │ │ER4215 T5704B │ │ │ │ │
├──┼──────┼─────┼───────────┼───┼──┼────┼─────┤
│ 3 │000000000000│106 年7 月│無鉛TRANSFORMER Xfmr │1,000 │PCS │ 40元 │ 94,500元 │
│ │ │26 日 │ERL35 T051224A │ │ │ │ (未稅) │
│ │ │ ├───────────┼───┼──┼────┤ │
│ │ │ │無鉛LINE FILTER ET28V │1,000 │PCS │12.5元 │ │
│ │ │ │AET-2804V │ │ │ │ │
│ │ │ ├───────────┼───┼──┼────┤ │
│ │ │ │無鉛TRANSFORMER Xfmr │1,000 │PCS │ 42元 │ │
│ │ │ │ER4215 T5704B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出貨單 │ 日期 │ 品名 │ 數量 │備註 │
│ │貨單編號 │ (民國) │ │ │ │
├──┼──────┼─────┼───────────┼───┼───┤
│ 1 │0000000000 │106 年9 月│XF ERL35 │2,268 │ │
│ │ │11日 ├───────────┼───┼───┤
│ │ │ │LINE FILTER ET28 │2,058 │5備品 │
│ │ │ ├───────────┼───┼───┤
│ │ │ │XF ER4215 │2,005 │5備品 │
└──┴──────┴─────┴───────────┴───┴───┘
附表三:
┌──┬──────┬─────┬───────────┬───┬──────────┐
│編號│進貨退回單 │ 日期 │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 │單據編號 │ (民國) │ │ │ │
├──┼──────┼─────┼───────────┼───┼──────────┤
│ 1 │000000000000│106 年10月│無鉛TRANSFORMER Xfmr │ 265 │入2,268-265=2,003 │
│ │ │26日 │ERL │ │ │
│ │ │ ├───────────┼───┼──────────┤
│ │ │ │無鉛TRANSFORMER Xfmr │ 115 │入2,005-115=1,890 │
│ │ │ │ER4 │ │ │
│ │ │ ├───────────┼───┼──────────┤
│ │ │ │無鉛LINE FILTER ET28V │ 46 │入2,058 -46=2,012 │
│ │ │ │A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