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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林麗紅即信宸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紘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並如數繳納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