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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簡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資欣 相 對 人 正新奇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鍾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後,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 執字第四0五六一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 一百零八年度鳳簡字第三二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判決確 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 紙(下稱系 爭本票),並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931 號民事裁定 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後,相對人即持上開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 薪資等財產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40561 號 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本 票上之簽名並聲請人所簽發、蓋用印文之印章亦為相對人 所盜刻,相對人仍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 8 年度鳳簡字第328 號案件),如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遭 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於法院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 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 確認之訴不合於前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 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 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前開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異議之訴狀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0561 號清償票 款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又系爭本票裁定僅屬非訟事件,並無 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聲請人既已起訴請求撤銷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含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系爭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性質),現繫屬本院108 年度鳳簡字第328 號案 件審理中,是依前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即屬有據,本院自得定相當而確實之擔保金 額准許之。 ㈡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 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 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 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本 院審酌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 )7 萬元,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之損害,應為其 因停止執行致無從先行取得上開債權金額使用之利益,此項 利益在通常情形下,即為因遲延受領而損失之按法定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復參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簡易訴訟程序及案情之難易度,認所需訴訟期間為2 年2 月 ,據此按法定週年利率5 %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 所受利息損失為7595元(計算式:7 萬元×5 %×2.17=75 95元),故應認本件擔保金額以7595元為適當,爰酌定上開 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001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3月30日 │95年3月30日 │258452 │ ├──┼──────┼────────┼──────┼───────┼────┤ │002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4月30日 │95年4月30日 │258453 │ ├──┼──────┼────────┼──────┼───────┼────┤ │003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5月30日 │95年5月30日 │258454 │ ├──┼──────┼────────┼──────┼───────┼────┤ │004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258455 │ ├──┼──────┼────────┼──────┼───────┼────┤ │005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7月30日 │95年7月30日 │258456 │ ├──┼──────┼────────┼──────┼───────┼────┤ │006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8月30日 │95年8月30日 │258457 │ ├──┼──────┼────────┼──────┼───────┼────┤ │007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30日 │2584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