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資欣
相 對 人 正新奇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鍾淑珍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後,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
執字第四0五六一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
一百零八年度鳳簡字第三二八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判決確
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7 紙(下稱
系
爭本票),並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931 號民事裁定
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後,相對人即持
上開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
薪資等財產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40561 號
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惟系爭本
票上之簽名並
非聲請人所簽發、蓋用印文之印章亦為相對人
所盜刻,
詎相對人仍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
異議之訴(即本院10
8 年度鳳簡字第328 號案件),如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遭
受不可回復之損害,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於法院
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
定之法院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
債權不存在而提起
確認之訴不合於前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
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
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三、
經查:
㈠前開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民事異議之訴狀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0561 號清償票
款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又系爭本票裁定僅屬
非訟事件,並無
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聲請人既已起訴請求撤銷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含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系爭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性質),現繫屬本院108 年度鳳簡字第328 號案
件審理中,是依前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
即屬有據,本院自得定相當而確實之
擔保金
額准許之。
㈡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
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
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
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
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本
院審酌
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
)7 萬元,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之損害,應為其
因停止執行致無從先行取得上開債權金額使用之利益,此項
利益在通常情形下,即為因遲延受領而損失之按法定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復
參酌聲請人所提
債務人異議之訴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及案情之難易度,認所需訴訟
期間為2 年2 月
,據此按法定週年利率5 %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
所受利息損失為7595元(計算式:7 萬元×5 %×2.17=75
95元),故應認本件擔保金額以7595元為適當,爰酌定上開
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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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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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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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3月30日 │95年3月30日 │258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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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4月30日 │95年4月30日 │258453 │
├──┼──────┼────────┼──────┼───────┼────┤
│003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5月30日 │95年5月30日 │258454 │
├──┼──────┼────────┼──────┼───────┼────┤
│004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258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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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7月30日 │95年7月30日 │258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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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8月30日 │95年8月30日 │258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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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5年3月22日 │10,00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30日 │258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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