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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裕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劉仲候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以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