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號 原   告 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得成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