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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履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滿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約略 估計即可,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