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履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慶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滿玲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約略
估計即可,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