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履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慶雲
被 告 林滿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470 元(計算
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7,098元/ ㎡
×被告占用土地面積15㎡=406,4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