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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履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雲 被   告 林滿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470 元(計算 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7,098元/ ㎡ ×被告占用土地面積15㎡=406,4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