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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4,932 元(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87142 號債 權憑證之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上 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