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4,932 元(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87142 號
債
權憑證之
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
上
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