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益帆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櫳
原告與
債務人盧曉容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500 元未繳。茲
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