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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櫳 原告與債務人盧曉容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500 元未繳。茲 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