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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原   告 競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基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17 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