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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證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證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