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妙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嘉源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