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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源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