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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晉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株 原告與債務人日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餘720 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