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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公園人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歸還電梯主機 板參數設定操作器面板2 組(下稱系爭操作器面板)部分,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操作器面板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出 系爭操作器面板交易價額之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 操作器面板之交易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俾核定裁判費, 倘原告未能查報,則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 定原告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