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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江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憲弘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陳先文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