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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琪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