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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力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戊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德旺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