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力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戊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德旺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