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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8 年度鳳補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原   告 節能王儲熱儲冷容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偉即侑申熱能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