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呂俊杰
被 告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泓甫
訴訟代理人 黃加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新台幣貳萬參仟捌元」應更正
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元」;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10月
5日起」應更正為「10月4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