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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小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呂俊杰 被   告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甫 訴訟代理人 黃加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新台幣貳萬參仟捌元」應更正 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元」;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10月 5日起」應更正為「10月4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