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2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亞洲光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立明
被 告 潘利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亞洲光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洲科技
公司)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邀同被告潘立明、潘利勝為連
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款新臺幣204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
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均如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
所載。
詎亞洲科技公司於108 年8 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
經查,原告主張前述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
書、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單、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暨
郵件收件回執、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歷史放款利
率查詢(本院卷第13至29、79頁)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應予准許。末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85條
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