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簡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43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呂松輝 被   告 鎮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劉仙蜜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