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43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呂松輝
被 告 鎮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劉仙蜜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