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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英 原告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 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