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邱簡由炭
訴訟
代理人 徐鼎盛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立群
被 告 周輝雄即周輝雄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國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原告與被告謝立群、周輝雄即周輝雄建築師事務所、國特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2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民國109 年度鳳救字第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