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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邱簡由炭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立群 被   告 周輝雄即周輝雄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國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原告與被告謝立群、周輝雄即周輝雄建築師事務所、國特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2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民國109 年度鳳救字第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