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藝
原告與
被告現代京城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
務人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8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2,92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