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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 原告與被告現代京城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債 務人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2,92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