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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弘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