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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原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臺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毛國丞即國旭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