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燕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珮蘭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千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19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8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