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凱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2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