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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賴玟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