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好玩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方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債務人許嘉 方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