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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9 年度鳳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39號 原   告 王明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