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39號
原 告 王明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