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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保險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蕭育婷       張瓊文 被   告 朋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向原告投保僱主補償 契約責任保險(保單號碼:0000-00AEDL000000 號,下稱系 爭保約),保險期間自109 年10月28日起至110 年10月28日 止,約定保險費新臺幣(下同)30,583元,被告於保險期間 因投保人數變動,經結算至110 年1 月5 日被告應加繳保險 費936 元,被告依約應繳納保險費共計31,519元(計算式: 30,583+936 =31,519),詎被告未依約給付上開保險費, 原告屢討未果,經原告提議終止系爭保約,兩造於110 年1 月12日合意終止系爭保約,原告依被告退保人數計算退保保 費,應減收之保險費為24,996元,是被告依約仍繳納終止前 之保險費6,523 元(計算式:30,583+936 -24,996=6,52 3 )。為此,爰依系爭保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系爭保約之保險費備 查單、保險費收據、保險單、保險批單、存證信函及回執、 退保保費之團體傷害保險明細表、加退保保費之團體傷害保 險明細表、團體傷害保險批改申請書、新種保險批改申請書 、團體傷害保險單計劃別明細表暨附加條款等件為證(本院 卷第13至23頁、第61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117 至163 頁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系爭保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 229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繕本於110 年 5 月26日送達被告並發生催告之效力(本院卷第89頁),準 此,原告請求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5 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保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2 3元,及自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 │訴訟費用計算式 │ ├────────────┤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 │合計 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