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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小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7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芳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鋐 一、小額程序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用小額程序之上訴不   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虹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本院110 年度鳳小字   第73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