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7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芳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坤鋐
一、
按小額程序提起第二審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
適用小額程序之上訴不
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虹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本院110 年度鳳小字
第73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