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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簡字第 4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原   告 高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亭儀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三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蕭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對原告之支 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承攬原告「皇家HOYA三期華廈模版工程」 ,雙方並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簽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 承攬契約),被告以需先支付其下承包商款項而向原告預支 工程款項,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 票)交付予被告。被告取得系爭支票後,並未進場施作, 且因被告未支付其下承包商工程款項,致原告需代被告支付 工程款133 萬6,500 元。為此,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為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63 條類 推用第259 條第1 款規定、民法第767 條及民法第179 條 規定,請求擇一命被告返還系爭支票予原告。又被告並未依 約施作,故被告並無提示系爭支票請求系爭承攬契約工程報 酬之權利,為此,併予請求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27 年度上字第316 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 之系爭支票,而原告否認系爭支票債權存在,兩造就系爭支 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將有受 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確認利益合先敘 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承攬契約 、估價單、切結書、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客戶帳戶明細查 詢、被告下包承商工程款之領款簽收單、被告下包承商債權 讓與同意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0頁),且被告未到場 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足見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為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被告 既未依約進場施作,原告主張被告無由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 工程報酬自屬有據,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債權 不存在,為有理由。 ㈡、次按「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 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 條類推適用同 法第259 條第1 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返還與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 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 條第1 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既已終止,依 前開判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259 條所定回復原狀之義務 ,原則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本件被告自原告 處受領而持有之系爭支票自應返還原告。 五、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支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及依民法第259 條第1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付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 │001 │110 年2 月20日│81萬6,480 元│DK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