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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黃泳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