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黃泳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