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明亨數位衣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豪翼寵物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