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實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英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繼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