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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實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繼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