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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