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債務人濃濃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8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