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德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評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大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