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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高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德工程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萬6,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