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64號
原 告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宗得間請求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
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下稱
系
爭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惟
原告未於
起訴狀載明系爭建物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
料或其現值證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陳報之,俾核定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