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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0 年度鳳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64號 原   告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宗得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 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下稱系 爭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惟 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建物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 料或其現值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陳報之,俾核定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