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勁旗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81 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