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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鳳簡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黃吳玉花


訴訟代理人  黃秋斷 
被      告  黃志誠 

訴訟代理人  謝寶誼 
被      告  王昆祥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