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鳳簡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倍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倍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3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