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2號
原 告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達威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